另外,也有专家提出征收光污染排污费。该专家认为广州一旦征收光污染排污费,将有利于对光污染的控制。但收费必须要建立在相应的标准之上,包括收费的依据、衡量的标准。首先要界定光照度的标准,在此标准之内虽然达标,但也要交费,交费的多少,以光的亮度为依据;而对于超标的,则要处罚。同时,应以噪音污染标准为参考,结合城市不同的功能区划,制订不同的标准。
对于专家提出的建议,广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则认为,解决光污染问题,不是一朝一夕的事。
该负责人认为,从实际来看,光辐射环境影响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难点:认识上不够重视,源头预防和事后监管机制比较薄弱,需要立法健全管理机制,明确部门职责分工,将一些技术规范上升为强制性的法律要求,规定法律责任。缺少光辐射环境影响检测与治理专业机构、专业技术人才以及相关技术规范。既有光辐射环境影响较大的建筑物或照明设施改造难度大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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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答笔者问
户外广告光污染可向城管投诉
笔者:光污染该如何界定?如何区分光亮工程和光污染?
环保局:“光污染”不是一个严格的环保术语,不能从光源的排放标准来对其进行界定。“光污染”主要是指干扰光或过量的光辐射(含可见光、紫外和红外光辐射)对人身心健康和人类生存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的总称,如国家行业标准《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》(JGJ/T163-2008)以及北京市地方标准《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》中的定义。光亮工程(包括城市道路照明、城市夜景照明等工程)如果对居民、行人、机动车驾驶员或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,也就造成了“光污染”。
笔者: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之前,市民遭遇光污染该如何投诉?
环保局:首先,对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(包括利用户外场地,道路、隧道等市政设施,或建(构)筑物,设置展示牌、霓虹灯、发光字体、电子显示屏、电子翻板装置等;利用公交站场、候车亭、报刊亭、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、灯箱、橱窗等广告设施)和招牌(包括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、办公地,设置表明单位名称、字号、标志的标牌、灯箱、霓虹灯、文字符号等)产生的光污染问题,依据《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(修订)》的有关规定,市民可以向城管部门反映,由城管部门查处。
另外,对于其他光污染问题,目前尚未有具体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规定,若涉及职能部门的,市民可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;若没有具体主管部门的,市民可向属地街道或居委反映问题,由属地街道或居委协调处理。
笔者:对于光污染问题的投诉相关部门将如何处理?
环保局:有职能部门监管的,向(转)有关职能部门办理。如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招牌产生的光污染问题,由城管部门依据《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(修订)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其他光污染问题,若涉及职能部门,按照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原则,向(转)有关职能部门办理。
另外,未明确监管部门的,主要以协调方式处理,可由当地街道或居委协调解决。光污染整改措施包括调整光亮度、角度,或者迁移位置。